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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掰西扯]权利、财产与自然法



权力不能私有,财产不能公有,否则人类就进入灾难之门。因为权力一旦变成私有,伴随着权力欲望的无止境,拥有权力的人就会变成奴隶主,就会把天下变成“家天下”,就会把天下人都变成他的奴隶。

而财产一旦变成公有,公地悲剧就无法避免,公共财产就会成为一块人人都觊觎的”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块,最后被人侵吞、攫取、占为己有。

这些话,有些人当然会反对,还会一字一字的反驳,竟然奇葩的拿生命权来举例,说生命权也是一种权力,一旦公有就是在无视人类的生命。又拿空气来举例,说空气也是一种财产,一旦私有也是在无视人类的生存。

首先这句话是一个口号式的总结,讲究的是精炼对仗,不能当成论文那样对待,这句话的全称应该是:公权力不能私有,私人财产不能公有。

更重要的是,那些反对的人举得例子本身,还恰恰说明了这句话的正确性,为什么会这么说?

这句口号据说来自著名的经济学家——茅于轼。其实,这句口号是总结提炼的启蒙思想,这个启蒙思想家就是影响力最广的约翰洛克。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拥有自然权利,人们的责任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并且尊重他人的同等权利。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幸福权,就是自然赋予人类的权利,任何公权力都不能侵犯。

这些权利至高无上,当然谈不上公有不公有,也更谈不上私有不私有,甚至压根儿不在任何法律可以讨论的范围之内。所以拿生存权来举例,本身就是在漠视人类的自然权利。

为什么说这些权利至高无上?

你若问一个律师,人类社会什么法律最大?他可能会不假思索的回答是——宪法,宪法规定的“人的权利”不可动摇。

但你若问一个启蒙思想家,他则会斩钉截铁的告诉你是自然法,自然赋予人的权利才至高无上。

什么是自然法?

在圣经中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个律师想让耶稣出丑,就问他:哪一条法律最大?

法律成百上千,这个问题就是想让耶稣难堪,但耶稣一点儿也不为难,他回答说:“你要尽心尽意爱你的主,这是最重要的一条法律,你要爱你的同胞如同爱你自己一样,这两条法律最重要。

这个故事揭示了一个道理,那就是造物主的法律才具有天然的正义性。

这里就有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思想,也就是正义和权利来源于自然、基于自然,而不是取决于任何人的意见。

这就是自然法的来源。

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存在且不可改变,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它都有效。

它不会在罗马是一套规则,在长安又是另一套规则,也不会在今天是一套,在明天又是另一套,更不会对某些人是一套,对某些人又是另一套。它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

它也不会因为人为的立法去改变或者废除,它高于一切人间的立法,人类立法机关的法律要符合自然法才能称之为善法,否则就是恶法。

正如古罗马伟大的哲学家西塞罗所说: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而要消灭它则更不可能。

自然法,正是这样一种超验的“真正法律”,是人类社会正义与非正义的终极法官。

启蒙运动后,启蒙思想家们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类社会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丛林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换句话说,就是人间的各种形式的立法都不能违背自然法,否则就是一种对人类的灾难,这就是为何必须尊重其他人的权利,包括了尊重他人经过劳动而获得财产的权利。

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不少人总有这么一种想法,认为政府不会害人,政府的法律永远正确、永远英明。

西塞罗则是一针见血的指出了其中的漏洞,他认为自然法才是评判善法与恶法的标准,因为它象征着人类的自然特性。如果正义的原则不是来自于自然,那么在现实社会中,伪装在一系列伪善道德的言辞之下,侵犯和压榨也都会变成合法。人类历史发展至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因此,认为政府的法律都公正合理的这种想法非常愚蠢。因为历史上很多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都是有害的,就好比一伙强盗在集会上通过的分赃规则一样。如果一个无知的医生开的药方是致命的毒药,那显然不是好处方。

由于在实践上自然法经常被忽略,所以政府的保护还是必要的,但是政府的统治也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因此所有的政府都只是人民委托的代理人,当代理人背叛了人民,政府理所当然应该被解散。

当立定的法律被违反、或是代理人滥用权力时,一个政府便是背叛了人民,人民便有权再建立一个新政府。

如何判定政府立定的法律是否背叛人民?那就是看其是否违反自然法。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把自然法的内容进行了归结,美国的独立宣言开篇更是重申了它的内容: “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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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3-23 16:03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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