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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开门惊见妻与男客全裸,她控性侵却连闯3关全败。
台南一名人妻在自家美容工作室替男客除毛,事后指控对方不顾反抗,将她强压美容床侵害得逞,且事后还被闯入的丈夫撞见;不过事后她告男客强奸,司法却一路碰壁。
台南地检署先以证据不足不起诉,高分检驳回再议,人妻不死心声请准许提起自诉,台南地院最后仍认证据不足,裁定驳回且不得抗告。
裁定指出,案发于民国114年12月15日下午2时许,小英(化名)在自己经营的工作室替男客进行热蜡除毛,小英指控,男客在过程中出现生理反应,接着不顾她反对,将其压在美容床上并脱去衣物后性侵,因此报警控告对方强制性交。
男客坦承双方确实发生性行为,但否认强迫,主张两人是合意性交。
检方调查后认为,双方各执一词,不能只凭小英单一指诉就认定男客犯罪,加上现场证人的证词,也无法直接证明男客曾施暴或违反小英意愿。
其中小英的丈夫证称,他进房时看到男客全裸,以「男上女下」方式压在妻子身上,两人都是赤裸状态,他当场上前殴打男客;同行友人则证称,进房时看到两人都已站着,衣物散落地面,之后赶紧捡衣服让小英穿上。
法院认为,两名证人的证词顶多能证明男客与小英发生过性行为,并被丈夫撞见,无法进一步证明性交过程中曾施以强制力。
丈夫虽称妻子当时眼眶泛红、沉默坐在地上,友人也表示小英当下十分安静,但法院认为,这些事后情绪反应仍不足以补强「遭强制性交」的指控。
小英另提出精神科诊断证明与心理咨商纪录,显示事后出现忧郁症及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不过法院指出,相关诊断主要仍建立在小英自身陈述上,虽可证明她确有情绪及压力反应,但压力究竟来自遭性侵,或是其他因素,仍无法判断,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不利男客的关键证据。
检方先前也认为,小英衣物无破损,现场也未明确反抗、呼救迹象,丈夫与友人进房后也未见男客施暴,现有证据仍存在合理怀疑,因此裁定不起诉;小英声请再议后,同样遭台南高分检驳回。
台南地院最后认定,原不起诉与驳回再议的认事采证,没有违反经验、论理或证据法则,依卷内现有事证无法达到「足认被告有犯罪嫌疑」的起诉门坎,因此驳回小英准许提起自诉的声请。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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