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权益争取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之前,我们也发布过不少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文章,其实,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以及交警定责的规则,民警的权力还是不小的,有些的地方,可以说很大。事实上,这也是各类腐败的根源,我们遇到过一些“两头吃”的情况。但我们普通人改变不了什么,只能尽量去适应,所以,当自己遇到不合法不公正的情况时,需要积极争取维权。一般情况下,交警也是一个职业,他不会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去冒险,所以,只要你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交警还是会听取的。他们套路的,基本是啥都不懂,且性格为绵羊性质的当事人。
那么,作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定责中,如何争取权益呢?大家要知道一个原理,交通事故的责任,一共是100%,即此消彼长的关系,就好像一个天平,一个高了,另一个肯定低,所以,你责任大了,对方责任肯定小。讲的直接点,作为当事人,想要降低责任,就是找对方的问题!同理,现实中,如果交警想偏袒那一方,他就会故意忽略那一方违法违规的内容,或者将违法违规的内容按作用小的一方处理。下面,编者就依次给大家各举例下。
一、就本文图例的内容,对方在右转弯车道直行,当事人左转弯过程中与对方相撞,一开始交警认定当事人全责。事实上,这个责任明显不合理,交警认定这样的责任,可能有很多原因,比如对事故详细经过不熟悉,或者认为当事人好忽悠,或者偏袒对方因为是本地人,等等原因。那么,作为当事人该怎么办呢,就是郑重提出异议,具体说明对方的违法违规内容,比如该案例中的,对方存在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明显需要对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当事人责任复核的结果是同责,和我们一开始的预判一致。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争取权益的本质,就是找对方的问题点。
二、还有一种情况,即一方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不同类型的违法情况,比如,有人骑着电动车沿着人行横道横过岔口,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一旦发生事故,交警的理解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很重要。如果,交警把骑电动车的人理解为行人,他的违法行为被定义为:未下车推行。但是,如果交警把骑电动车的人理解为骑车人,那么,正常情况下,这个骑车人就应该让行马路上正常通过的车辆,因为正常通行的车辆路权大于电动车的路权。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属性认定,前者被定义为行人,后者被定义为“车辆”。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按前者定义的,那么,电动车就是次责。但是,如果按后者定义,那么,电动车就是同责,有些甚至可能是主责。这种判责的案例,我们都遇到过,而且,在同一个交警身上,我们都遇到过,所以,这完全是可以操作的。当然,交警认定不同的责任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而且这些法律依据都是有效的。这,也体现了交警的权力,说明有操作空间,也为腐败的可能埋下了种子。
不管怎样,对于当事人,如果认为责任有异议的,应该及时提出,这样才可以尽可能的避免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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