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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尽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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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尽梅花] 丈夫曝光女教师出轨16岁学生:他是受害者,更是施害者

 
这又是互联网吃瓜时代的一个典型场景。
个人姓名、照片、工作或学习单位、人际关系等被抛之于众。

这是封建社会的那些“道德败坏者”不敢想象的,
她们最多在厅堂庭院里被围观,在大街上被游街示众。
但,
在以社交平台为代表的深度互联网时代,她们被数以亿计的陌生人围观。

当丈夫发现自己的妻子出轨,无论对象是何人,丈夫首先是受害者。
教师和只有16岁的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身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是受害者。

那么,
事情发酵至此,是不是只有这两位受害者?

已经可以想象,这件事情在当事人的学校造成了轩然大波。
涉事教师显然不能继续执教了,
如果丈夫反映的内容属实,有违师德,她也显然不应该在任何学校执教了。

但是,那位16岁的学生呢?

他也很可能被无形中“剥夺”了受教育权,至少是在这所学校的受教育权。
学校当然不会主动让一个受害学生离开,
但是在照片、姓名疯传全网的既成事实下,他还能在学校待下去?
他还能用自己的名字继续读书、生活下去吗?

我能想到的救赎路径也只是,
在这件事情慢慢被瓜众淡忘后,他换一个名字,去往一个离自己学校很远,
甚至离自己生活圈层很远的地方,
那里是一群陌生的同学和老师,没有人认识他,
但是他要时刻担心被认出来,毕竟自己的照片已经漫天飞了。

而这理想中的一切,
还要依赖他的父母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帮他换一个全新的环境。

说到这位男生的父母,他们是不是受害者?
还有他们的家人,你猜,他们现在是一种什么状态?
他们还敢出门吗?
邻居们、同事们会怎么议论,会投来怎样的目光?

可能不只是男孩需要一场昂贵且遥远的搬迁。

至于这位女教师,那当然是毁掉了。
没人在意。

那么,整个事件,是不是只有女教师一位施害者?

再说几个法律常识:

第一组:
我国《刑法》中的强奸罪,被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幼女,不包括男性。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被侵害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前提是侵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猥亵儿童罪,不论受害人是否自愿,但儿童是14岁以下。

综上,
涉事女教师既不构成强奸罪,也不构成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
当然,女教师的行为显然有违师德,
会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内部处分。

第二组: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别的不说,
单就把男孩姓名和照片公之于众,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所以,
类似的事情,很多时候并不如网络正义之士所愿:
可能最后被拘留的,不是女教师,而是其丈夫。

有意思的是,
面对不少律师和法律学者的专业解读,留言区一片骂声。
总有一些人,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道德,
你跟他讲道德,他跟你讲法律。

当然,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律师和法学教授们也是弱势的,属于“可以敞开骂”的那一种。

不信我们看,
等到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做出判罚,你猜这些人敢去骂吗?

所以,
什么是真正的正义?
什么又是真正的勇敢?

正义总是最容易的,勇敢最难。

互联网上歪歪斜斜,每页上都写着“正义群众”,
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
满网依然写着两个字
——吃人。

大长腿镇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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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2-21 11:11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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