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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道以来清朝司法体系的权变与失控

(以下引自 郑小悠《人命关天:清代刑部的政务与官员》pp.394-95,& 407)
总而言之,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四五十年间,清帝国困于人口激增、地域扩张迅速的根本原因,出现了地方刑名资源严重不足、地方政府控制力下降的问题,直接导致原有“同层集权、上下监督”的刑案审转体系运转不灵,产生异化倾向。表现形式为内地积案累累、京控不断,边、海疆局部地区暴力冲突频发,经常处于半军管状态。面对这些问题,清帝不断调整策略,竭尽所能解决点状分布于各地的治安隐患,试图挽回“中衰”之势。其首选之策,还是强化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力图对地方的失效进行补救,如加强刑部、吏部对地方官的考绩监督,大量派遣钦差特别是刑部官员外出审案等等。
不过,加强中央权力以挽救地方法司堕落的举措,在面对道光年间进一步激化的社会矛盾时,显得收效不佳。因此,到道光后期,清廷已经有谨慎放权之举,即根据具体事项在局部地区施行重犯的“就地正法”。当然,放权的主动权终究还在中央手中,这与太平天国军兴以后的被迫放权有本质区别。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管理学界提出所谓 “权变理论”。“权变”即权宜之变,是机构在管理实践中,根据所处环境的发展变化而随机应变,以适应新的外部条件,并再度对其施加影响。清代刑名体系的设计,本来出自一种“防弊”的需要,然而凡事利弊相乘,防弊之政在一段时间之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制度本身的漏洞被执行者发现利用,就出现了制度异化的问题,给整个体系的运行造成障碍。居于体系中心位置的刑部在感受到压力的同时,即需采取一种“权变”的姿态,随时对整个体系,以及自己本身的运行进行调整,来适应、弥补这种压力带来的问题。应变的姿态如能产生效果,维持体系不发生质变,即意味着体系本身尚有弹性。可惜,这种弹性被即将到来的太平天国运动彻底打破,战争结束后,中央政府日益衰弱,旧制再也无法被恢复了。
……当然,从根本上讲,太平天国军兴以后,随着地方督抚的坐大,清王朝固有的中央集权体制已经全面动摇并走向崩溃,刑部在刑名系统中丧失固有的地位与权威,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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