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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亲生父母该当何罪呢?[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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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寻亲成功后被生母微信拉黑的男孩刘学州在海南三亚自杀,于当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学州曾称,自己幼时就被亲生父母通过中间人卖给养父母。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回应称,该分局接警中心24日接到多名网友关于刘学州被买卖一事的报警,目前相关部门正展开调查,有调查结果会向社会发通报。

小小年纪的刘学州去世了,这么一个饱受摧折的年轻生命,在看到那些被拐20多年的孩子回归父母身边的场面之后,对“父母”和“家”产生了巨大的憧憬,然而,谁能想到重逢的高光之后是深不见底的深渊。

在刘学州最后的遗书当中透露,他在重新找到父母之后,才发现当初生身父母未婚先育,之后将其“转送”他人,并且收了一笔6000元的钱,作为结婚的彩礼。本期待的是一场双向奔赴的认亲,谁能想到居然碰到这样的现实。而且,重逢不久之后,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其是“索要房子”“打电话都要录音,这样的孩子,谁不害怕?”进而将之拉黑,父亲也称其为“白眼狼”。

 


来自父母的“拉黑”,再一次切断了刚刚建立的亲情纽带。再加上来自网友的网络暴力,进一步导致他对生活产生悲观预期,刘学州的自杀让人痛心不已。

如今,舆论最关注的是,刘学州父母第一次的“出卖”是否构成“拐卖罪”?“拉黑”是否构成“遗弃罪”呢?或者说,刘被“送走”之后,其父母有没有监护、抚养义务?

首先,生身父母将骨肉出卖,一样可能构成“拐卖罪”。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孩子是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不是父母的“财产”,当然不允许“出卖牟利”,之前就有因为好吃懒作出卖亲生子女的父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司法解释没有对何为“以非法获利目的”做出解释,司法实践当中,一般会把在“送走”子女时,收取明显超出“营养费”、“感谢费”范围的巨额钱财,作为“以非法获利目的的”。所以,当初刘学州父母的这个“转送”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当初的6000元钱是否构成其父母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而出卖子女,还有不少的证据门槛要过,特别是要考虑到时间久远,很多证据可能湮灭。这需要警方对当初“送养”做出全面调查,夯实证据基础,办成铁案。

 


其次,刘学州认亲之后,是不是意味着生身父母要承担起刘的监护责任?之后,“拉黑”行为是不是构成第二次“遗弃”?

最高法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刘学州在认亲之后,据他的自述,面临失去原有养父母家庭的支持、生活无着的窘境。而且他本身是未成年人,其事实上的监护人恐怕也已经无力承担监护责任,那么,其生身父母是有义务承担监护责任的,这既是“赎过”,也是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

刘学州在遗书当中描写刚开始认亲时候,两人确实给予了其少量的资助,不管是出于血脉亲情还是悔过赎罪,或许是这样的行为让刘学州对于亲情有了一些期待。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确实令人始料不及,生母将其“拉黑”,生父也没有承担其该有的责任,导致刘面临“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境地,加上最后的自杀死亡。虽然二者不是直接关系,但可以将刘的自杀视为两人“二次遗弃”的酌定加重情节。

同时,前述《意见》也明确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而刘学州在生前所写的遗书当中明确表示,父母的行为伤透他的心,他决定起诉父母的“遗弃罪”。所以,希望公安机关能充分尊重刘学州的遗愿,帮其完成这场关于生命的“遗弃罪”之诉。让那些曾经伤害、侮辱过死者的人,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让死者安息,让正义得到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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