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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生娃,丈夫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么[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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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生孩子,是不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近,重庆市一家法院给出了清楚的答案,没有侵犯生育权,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事情是这样的,丈夫李某与妻子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当时妻子是二婚,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也随再婚家庭一起生活。
结婚后妻子一直没怀孕,丈夫这才知道,原来妻子早就做了绝育手术,他们一家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妻子都毅然决然地拒绝了。
丈夫李某虽然心有不甘,但是考虑到两夫妻感情不错,而且王某承诺会跟自己白头偕老,也就接受她不生孩子的事实,把继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可好景不长,婚后十年俩人矛盾不断,妻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但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不予二人离婚。

 


丈夫李某这边也觉得委屈,他认为妻子想离婚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而且婚后连个孩子都不生,导致他至今连个自己的一儿半女都没有,这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便一纸诉状把妻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院这判决一点毛病都没有,不论从哪儿讲,女性都没有必须在婚后生孩子的道理。生不生孩子,妇女是有自行决定的权利,这是她的自由,也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而且,最高法也发布过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的白纸黑字写在这,所以妻子不生孩子,丈夫申请精神赔偿是不会获得法律支持的。

 


不过也有人觉得,丈夫李某属实是个可怜人,这不是生育自由的问题,重点是这个女的欺骗了他。
先是婚前绝育没告诉男方,被男方发现后,妻子又承诺不生孩子也会白头到老,可当男方把继女养大成人后,女方却要离婚。
给别人白养了十几年孩子,这离婚后岂不是人财两空?
两个人的生活状态具体是什么样的,我们旁人也不知道,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想生,另外一方不想生,并不是对想生孩子一方的侵害,而且想生孩子却不能如愿的一方也不是没办法保护自己。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提到了,夫妻双方如果因为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那也可以向法院提请离婚,这也是捍卫自己生育权的正规途径。
再来说女方的“欺骗”行为,本着生育自由的原则,绝育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法律规定的隐瞒行为一般指重大疾病,主要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妻子绝育不生娃婚前没告诉丈夫,虽然常人看起来不厚道,但是这并不违法。而且男方在知晓后,看在感情的份儿上同意妻子不生育的做法,其实也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生育权。

 


还有一点就是丈夫李某也并非会人财两空,“帮人养娃”并不是白养的。虽然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但是十年的养育之恩是受法律保护的,继女已经成年,在法律上二人有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她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为没有自己的亲生儿女就老无所养。
李某的担忧心理上的遗憾是大家共情地方,只是感情这种事儿很难说清,亲生儿女拒绝赡养父母的时有发生,没有血缘关系却胜似一家人的大有人在。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官司的复杂情形很难理清,夫妻二人因为生育产生分歧,婚姻之路还能走多远,我们谁都说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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