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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抓野猪获刑,猪伤庄稼谁管[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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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抓野猪获刑,猪伤庄稼谁管[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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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抓野猪获刑,猪伤庄稼谁管[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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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出没,损毁辛苦种下的、养家活命的庄稼,赶也赶不走,怎么办?
四川省北川县村民杨小兵和曾强在自家田里设下绳套,抓住了一只小野猪,带回家圈养。20天之后,被人举报,两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查获。杨小兵满腹委屈,“我是帮邻居驱赶野猪,设了几个简单的绳套,本是好心帮忙,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听说获刑对孩子的前途有影响,我觉得对不起孩子。”
近年来,中国的生态文明有了长足进步,眼看着大山复绿,百兽回归,但是,人和兽的矛盾也在近期多了起来,特别是野猪成为近期的矛盾爆发点,新闻不断。四川67岁的吴婆婆为防止野猪糟蹋庄稼,电死了3头野猪,结果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缓刑,在刑满后,吴婆婆继续搭棚子住在山上“守卫家园”。河南省淅川县吴某夫妇家里的麦子被野猪毁了30多亩,100多亩的玉米也被吃到70多亩绝收,结果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人:1年6个月,缓刑2年;1年,缓刑2年。
老太太电野猪,“非法狩猪罪”;夫妻被毁了100亩田后猎杀野猪,“非法狩猪罪”;这次杨小兵甚至没有杀野猪,只用绳套把猪抓住,暂时圈养,又是“非法狩猪罪”。哪怕是没有多少法律知识的大山里的农民,也知道“判刑定罪”是多么大的社会负面评价,会给自己和家庭带来什么——哪怕只是缓刑。
前几年,“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以及“卖鹦鹉案”,曾引发社会对畸重刑期的争议,其中体现的是专业性很强的动物保护法律和普通人认知之间的水位差,但是,毕竟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有严重的主观过错,把赚钱的歪脑筋动用到了受国家、国际条约保护的珍稀动物身上——燕隼、小金太阳鹦鹉。
但是,前述的这些“狩猎野猪”的农民,根本没有恶意杀害野生动物,借以牟利,或者满足口腹之欲的动机,甚至其杀死、轰赶、下套抓捕野猪的行为,都不满足“狩猎”的基本要件,既没有吃,也没有扒皮,无非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被迫采取自助措施,防止野猪继续作践庄稼。
之前,有法学专家就提出,农民为了保护庄稼而打野猪,符合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要件。紧急避险,是一个和正当防卫类似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野猪要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也要保护,《刑法》赋予公民“紧急避险”的权利,这是法律允许的“不得已”。
要看到,当下中国个别地方,野猪泛滥几乎成灾,成为公民财产乃至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是不是还要刻舟求剑,延用《刑法》束缚住农民自救的手脚?所谓“法律不强人所难”,面对自己耕种的庄稼被损坏,那不只是小麦、玉米,还是孩子的学费、老人的看病钱,农民有没有权利“自卫”——“紧急避险”?
特别是,在杨小兵案当中,当事人已经很小心翼翼,不去伤害野猪,只是绳套抓了野猪,没有杀,没有打,圈养也只是防止野猪继续祸害的暂时措施。哪怕是专业动物保护部门,一般也会采取这种暂时圈养的措施,能不能机械地套用“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有待商榷。
就像网民所说,面对近期频频出现的野猪伤人、毁田的事件,能否坚持“以人为本”?当下,野猪资源已经发生改变了,是不是还要延续之前野猪极度濒危情况下的司法政策?
人,是法律保护的第一价值。在人和野猪的冲突中,请把“紧急避险”权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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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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