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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压死儿子获赔百万,保险公司冤吗?[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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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10月9日转载报道了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的一则判例,判例最早刊登在法院公号上,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去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法院之所以选择这个案件作为普法案例,是因为它涉及到一个较为少见的专业问题,那就是投保人的直系亲属属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中的免赔范围。它的普法结论就是:不属于。而在保险业协会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对于是否将亲属设为投保免赔对象,其实有过反复。十年前,删除了免赔条款,自此之后,投保人亲属在理论上不属于免赔范围。



法院据此判决,应该说有理有据,是站得住脚的。但法院的判决未能完全平息网友的争议,这也是此案值得评论的价值所在。网友之所以不认同,是因为担心这样的判决会加重道德风险。说白了,有可能让机动车投保人铤而走险,挖空心思骗保,不仅增加“亲属”的生命风险,更导致社会伦理的崩坏。



网友之所以怀着这种阴谋论,对本案投以深切的不信任,对轧死儿子还能拿到111万元的吴先生及其妻子颇有微词,是因为此前有不少杀妻骗保案的发生,有的被害人侥幸存活下来,有的则付出生命代价。这些惨重的、残酷的骗保案子,让网民在打量类似的案子时,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投保人动机。



保险业是一个完全依赖风险控制的行业,网友想到的问题,保险业肯定早就想到,不仅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更在理赔中竭力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在明明已经删除了“投保人亲属作为免赔对象”的情况下,仍选择与吴家对簿公堂,也是要努力减轻自身的行业风险。从最后的判决结果看,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法律的天平倾向了致死自己孩子的吴家。



 




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一是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想要从定性上撇除赔偿义务;二是认为吴先生是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故此,吴先生不应该拿到赔偿。另外,吴先生作为监护人,对小吴被轧死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否决了保险公司对理赔定性的推定,但是将赔偿责任作了二八开,保险公司占80%责任,遂有上述判决。而在判决的深层考虑上,法院没有应和网友的“阴谋论”,将骗保的举证义务从吴先生那方剔除,而保险公司并未能举证吴家骗保,所以法官以超脱的态度,写下了总体上有利于吴先生的判词。



面对这样的个案,尽管无法佐证网友的担忧,但不代表网友的担忧毫无道理。实际上,从保险业协会对相关免责条款先设立后删除的举动看,也看到了哪怕概率很小,也存在着纵容道德风险的可能。但从常理考虑,投保人利用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骗保,毕竟也是极少数的极少数,与其在所有案例下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不如删除该条款——保险公司最后放弃相关条款,想必也是仔细比较了成本与收益。



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讲,一律免赔的基础都是不牢固的。首先一律免赔是将家庭看作一个整体,其内部个体的人格权益被忽视了;其次,一律免赔是一种“有罪推定”,将所有意外导致直系亲属身亡的事件都打上“疑似骗保”的标签。



这一条款从有到无,必然是伴随着如何防犯道德风险的争议,相比较于一律免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骗保的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事实上,相比较于意外而言,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更加微小,因为一个微小概率的风险而抹杀掉其他更多意外受害者的权益,这同样是一种道德风险。



 



所以,这就产生出一个疑问:在上海青浦法院判决站得住脚的情况下,网友继续以道德风险的可能来恶猜吴先生,究竟有什么意义?



意义也许就是,提醒那些怀着最恶毒动机,不惜拿亲属生命骗保的人,哪怕他们做得再怎么巧妙,看上去天衣无缝,但都会受到显著而强烈的质疑。而这种质疑也能给司法部门提供舆论压力,令它们在经办此类案件时,多方面彻查投保人的动机、作为与后果,让全社会都警惕此类保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



对吴先生而言,因为事故失去儿子,已经够不幸了,但面对网友的恶猜,似乎也不必针锋相对,开车将儿子轧死然后利用不免赔条款拿钱,众人有不同眼光,实属正常。说到底,那111万元的赔偿款不是那么好拿的,它付出的代价既包括一条孩子的命价,也包括理赔人被推到阴谋的位置被反复打量。



法院判决可以解决理赔纠纷,但无法消除道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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