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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伤害好人的判决[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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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好人很受伤的故事。

近日,宁波奉化区的八旬老汉刘某骑电动三轮车让人免费搭乘,未料发生事故,导致搭乘者小范十级伤残,刘某被诉至法院遭索赔20万余元。法院依据民法典新增条款“好意同乘”,酌定减轻被告3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老汉担责七成,赔偿13万余元。

据报道,老汉刘某常常开着自己的电动三轮车,穿梭在大街小巷回收废品。一次,他到小范家回收废品,顺道开车带小范去工厂上班。

因为驾车速度较快,在行驶至一岔口处右转弯时,车子右后轮碾压到绿化坛边沿导致车辆侧翻,刘某被甩出去只受轻微伤,但小范被压在车下腿部严重受伤,导致右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达到伤残十级标准,他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要求刘某担责七成,引发诸多质疑,很多人认为这对好心的刘某不公平。

应该说,当地法院在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并无问题。刘某无偿搭载小范,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

这种“无偿”的帮助关系,虽然与“有偿”的客运关系在本质上截然不同,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供乘的驾驶员仍应承担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而同乘者也不因其无偿搭乘的行为失去法律保护。

不过,考虑到驾驶员“好意供乘”,也为鼓励助人为乐,我国在民事立法上设定了“减责”条款。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这起案件,刘某驾驶过程中的确存在驾车速度较快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其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定减轻责任并无不妥。

 



只是,经历了一番“减责”操作之后,刘某还须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达13万余元,这个声称有所“照顾”的结果,还是让人感到有些离谱。

好人得好报,是最基本的文明逻辑。

审视我国民事立法,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设置“好人条款”。在《民法典》中,除了“好意同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等条款,也都体现了鼓励助人为乐、弘扬社会风气、为做好事者“撑腰”的立法精神。

回到这起案件,刘某免费搭乘小范,本是不折不扣的好人好事,可一旦出事,即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达十余万元,这样“动辄得咎”的责任分配,如此沉重的帮人代价,很容易让当事人为当初的选择感到懊悔,也让更多的公众为之寒心。

如果司法判决让供乘者不堪重负,就偏离了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弘扬社会正气的方向。

诚然,无论是有偿营运还是好意同乘中,驾驶员都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但基于“有偿”和“无偿”的前提,以及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这种义务的实际轻重还是不一样的。

对于好意同乘,立法上仅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即是如此。反映在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对于供乘的助人为乐者,也应有更合理的“减责”保护。

 



老实说,对于刘某来说,目前这个法院判赔比例,着实是不堪承受之重。一个80岁的老人,本来是子孙绕膝,坐享清福的时候,如果经济条件尚可,也不会成天开着一个三轮车到处收废品,如此操劳度日。

因为偶尔好心办了坏事,一下子赔偿别人13万余元,掏空了“老本儿”恐怕都不够,即便勉强赔了钱,晚年生活如何保障,也都是很大的问题。

一个文明的社会,要想公民挺身而出,做出善人善举,光有说教还不够,还得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避免流汗流血又流泪的尴尬现象发生。

立法上鼓励助人为乐,固然是好事,但司法实践还得跟上,合理判定担责比例,不能辜负了立法美意,也寒了好人的一片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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