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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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2月底起,区诺轩在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多则贴文,宣布他于同年3月3日傍晚在中环爱丁堡广场举办一个时长两小时的集会。集会举办前数小时,他在社交平台专页发布另一则贴文,宣布黄耀明将于集会上表演。集会期间,黄耀明在台上演唱了两首歌。在表演尾声,他呼吁出席集会的人士于选举中投票给区诺轩。区诺轩的社交平台专页在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该集会的录像短片,当中包括黄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会人士作出的呼吁。 区诺轩把有关录像短片及该则宣布黄耀明会在集会上表演的贴文申报为选举广告。
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2条,任何人为另一人提供食物、饮料或娱乐,或偿付用于提供该等食物、饮料或娱乐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以诱使该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选举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即属舞弊行为。廉署发言人强调,在选举中向他人提供茶点及娱乐属舞弊行为,是严重罪行。
有人说,歌唱活动在香港不同党派的选举活动中,十分常见,建制派的竞选活动中也不乏演唱环节。对此,民建联会务顾问、曾多次参与选举统筹工作的行政会议成员叶国谦对港媒表示,演唱确实是竞选活动中的常见环节,但关键在于演唱者的身份和演唱的曲目,尤其是黄耀明本身是歌手,歌曲具有商业价值。
叶国谦说,根据过往在民建联统筹选举活动的经验,在造势活动中邀请歌手,确实有触犯法例风险,所以一向会避嫌,不会找活跃于娱乐圈的人士即场表演。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演唱活动是否触犯法例,视乎演唱者的意图。从网上片段清晰可见,黄耀明演唱歌曲后公开呼吁支持区诺轩,因此在法律上这既是一场“演唱会”,也是“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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