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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14岁少年的高中生:“报警好了,我未成年”[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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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6月9日报道,半个月前某个晚上,四川广元苍溪县张先生接到14岁的儿子打来电话,说在校门外买奶茶时被同校高一学生带人拦截,要他交出400元。

张先生与要钱的人通电话,说要报警,对方说不怕派出所,因为是未成年人。

电话被关机,再接通时,张先生儿子说“对不起爸妈”,然后跳下嘉陵江身亡。

从媒体的初步报道看,14岁男孩不是第一次被同一批人勒索钱财,此前家里人就感觉他增加了奇怪的花销,零花钱多达1000元。

从家长提供的手机截图看,他曾多次被索要现金,不答应的话就会被威胁。种种迹象表明,这很可能是又一起黑社会化的校园霸凌事件,但因为出了人命,后果很严重。

 


教育局对记者的查询,是确认了此事发生了,具体情况不详,让记者去找宣传部了解详情。
宣传部的回复是这两天仍在抓紧搜集情况,会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在调查结果完整公布之前,只能从受害者一方探究这起悲剧的蛛丝马迹,但勒索恐吓的校园暴力肯定存在,保护未成年侵害者与受害者的平衡问题,再次显现。
值得反思的是,在儿子被高年级学生恐吓勒索时,张先生打电话给班主任请求介入,但被班主任拒绝,只撂下一句话“明天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14岁受害者没挺过天亮,班主任对发生在校外的学生欺凌事件有畏难情绪,也许可以理解,可同样说明校方对这类事件缺乏应对措施,错过了干预时机。
侵害者是高一学生,对张先生恶语相向,想来不是第一次犯案,更让人郁闷的是,他们显然清楚“未成年”是一个保护伞,可以免除他们许多罪责,所以才敢公开地使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弱小。
班主任、张先生等人期待的执法介入,具体到现实中,很可能真如侵害者所言:派出所拿他们没办法。
未成年涉嫌犯罪分子“知法犯法”,在这个事件中极具讽刺意味。这充分说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某些小恶霸的嚣张气焰,让这部法律的性质跑偏,甚至成为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怯懦的班主任、愤怒的张先生、无力渺小的14岁男孩,在这部法律中找不到可以寻求的帮助和力量。

 



这几乎是在校园霸凌、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中一再暴露的问题,如果加害者与受害者同为未成年人,那法律对加害者的保护明显大于受害者。
这些年来,公众一直呼吁降低刑责年龄,原因很简单,就是看透了未成年的年龄杠不恰当地顾此失彼,不足以保护未成年受害者,轻纵未成年侵害者却绰绰有余。
在大众的强烈呼吁下,今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款,调低了未成年人担负刑责的年龄。
今年6月1日实施的最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主体责任。
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当街勒索未成年人,导致14岁男孩以死来摆脱校园暴力的事情还是发生了。
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高一年级的加害者的年龄超过16岁,那么其对受害者父亲的表态纯属高兴得太早。
可刑法17条同样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广元苍溪这起案件,必定会将刑事问责的焦点集中在这里。
所以,再怎么联系实际,再怎么援引看起来严厉的刑法修正案,以及看起来周全的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能发现在平衡保护未成年加害者与受害者时,难度很大。
用法来督导学校负起责任,家长和受害者依靠法律扭转无力感(如限制侵害者接触),执法机关依法增加打击力度,看起来尚难形成理想的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如果不能解决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保护权衡问题,那么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罪犯的污名化会一直流传。
现今大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不满之处在于,保护原则未能在未成年人受害者身上有过多的体现,相反对于侵害者的受教育权、隐私权等权益的保护有详细的规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是要求取消对未成年人侵害者的保护,相反因为欠缺教育的结果,这些侵害者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受害者。
但是即便如此,在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的事情当中,受害者的权益难道不应该有所偏重吗?
难道不应该对未成年侵害者有所限制,避免受害者持续受害吗?
难道就允许受害者害怕到不敢上学,而侵害者反而大大方方毫无阻碍地继续去学校接受教育吗?
对受害者的偏重在于让受害者不会因欺凌、暴力而影响到自己应该正常享有的权益,在侵害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之前,要能够限制侵害者与受害者的接触,让受害者能够安心地出门,开心地上学,而不是像现在这样,面临求助无门的状态。
总之,广元苍溪县这起黑社会化的校园欺凌致死事件,细节在后续调查会有补充,可只要未成年人依仗“免死金牌”作恶的基本性质不变,就该真正地想一想:
从严从重惩处侵害未成年罪犯这条原则不该继续空转。
这不是复仇,而是真正地法治,并且在未成年人保护一事上拒绝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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