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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老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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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地警察“敲诈”私企老板143万始末!是不公还是秋后算账?

世间事,纷纷扰扰,基层,城市,像是隔了一道厚厚的膜。一些事要看得清,也唯有涉猎诸多,才能捋的清楚。就好比生在还上海的知名大律师,他很可能对山东农村的一些案件无从下手。因为用上海的法制环境思维,来应对山东农村的案件,很可能法律上的条条框框在这种时候会失灵。

下面的这个案件,便是一位长期在一线城市,专攻刑事案件的律师发给笔者的。问我怎么看。

首先这起案件,是发生在笔者的老家,且当事的两方也并不陌生。

事件始末:

2018年10月18日晚,山东某地私营企业家武某,在公司招待完客户后,带着副总与办公室副主任,由司机曹某开车返家。一行4人到达地下车库,准备停车时,发现自家的车位上停了一辆警车。

武某于是下车要求开车的辅警让出车位,并问询辅警怎么停在这里,不知道是私人车位。武某在交流过程中,因喝酒的缘故,态度有些问题比如大声斥责对方。辅警倒很理性,见业主回来,也准备开车让出车位。但一王姓领导在楼梯间出来,呵斥辅警倒回,并斥责武某有本事就将车堵上。

武某觉得自己的车位,也不理亏,于是招呼司机将越野车横在警车的前面,挡住去路。而就在这时,王姓领导,拿了支强光电筒对着武某的眼睛照过来,同时对身边人说:来,拿辣椒水!

武某眼睛被照,又听辣椒水,愤怒之下,将随身携带的保温杯打开,将一杯水泼了出去。接着,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在结束短暂的混战后,武某一行欲乘车离开,但是王某站在车后面,车无法倒行,双方又发生争执。众人上来将两人拉开,武某等人才驾车离去。

后来,武某才知道,这个王领导是山东某市交警大队指导员。他们此次来地下车库,是为了调查一辆套牌路虎车。

冲突完后的几天,武某等人被当地公安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传唤,公安方面称,王某手部、头部、膝盖等多处受伤。

事情出了,武某自然要去处理,周旋过后,两方达成调解。当地公安也在起诉意见书上写明:“2018年12月2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武某等人赔偿王某医疗损失,王某不再追究武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之所以能达成谅解,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是武某私下赔偿了王领导1436000元。

因为在住院期间,王领导便通过人向武某放风,称自己受了重伤,武某要被判重刑坐牢。武某不想坐牢,询问需要多少钱才能解决问题,王领导通过中间人传话,向武某索要170万元赔偿金,武某觉得赔偿金额过高,在双方讨价还价几次后,最终通过中间人向王领导赔偿了1436000元。

事实上,王领导以前韧带就受过伤,做过手术。到后来武某也知道,王领导压根没受什么伤。
事件发展到今天, 出乎意料的是,当地刑警大队现在旧事再提,目前当年参与案件的几个人,除了武某因身患多种病症,被取保候审,其他三人均被刑事拘留。

这件事,令武某非常不解,因为他自己已经为此事付出1436000元的和解费用,却仍要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且,他还觉得,如果认真调查此事,这其中是有阴谋的。换句话说,武某觉得王领导那晚查套牌车是假,钓他的鱼是真。因为在后来,他听邻居说,王领导问询停车的业主,早已知道那辆套牌车与本人无关,却还在那里等待自己。就是为了激怒他,让他中套。

写至此,这背后的恩恩怨怨我们不做揣测。只从该案件的本身来探讨,孰对孰错,是不公,还是秋后算账!

一. 我们先来说一下,这个触及违法违规的地方。王领导作为交警大队的指导员,毋庸置疑,属于交通部门。而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中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不应属于道路,也就不归交警管。比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也就是说,在私人小区内,交警是没有执法权的。既然没有执法权,那么王领导们到地下车库,也就不构成执行公务。既如此,武某等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二. 事件冲突的原因,在发来的资料中,字面上可以看到的是,主因是王领导拿强光手电照射武某,并用了辣椒水。武某随后泼水,两方殴打。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譬如,聚众斗殴,非法集会等等。

人民警察可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首先,这里面是没有辣椒水的,辣椒水本身就违规。其次,武某抑或态度上有诸多问题,但其行为还不足以构成可以动用器械。

三. 违规的起因在王领导,但后续的冲突,两方混战,虽然没有构成妨碍公务罪,但却构成聚众斗殴,抑或寻衅滋事罪。

但这个罪名,又不单单独属于武某,参与混战的交警,也同样构成了这两个罪名。

四. 武某的委屈。很明显,武某虽然在当地是个很出名的企业家,但很显然,他不是一个懂法的人。抑或,钱财的富足导致了他的膨胀,啥都不考虑,花钱省心。

如果他懂法的话,就会知道,自己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冲突至多构成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且两方都有罪。如果,他知道这个逻辑的话,就不会因为与警察发生冲突而感到害怕。也不会花钱找对方谅解。脑壳坏了,犯了事的找犯了事的去谅解,智商堪忧!

四. 那么种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当地警方重新立案就不足以为奇了。两方犯事的私下调解行为,警方肯定不认同。

当然,这个罪名也一定不会是妨碍公务罪。

笔者猜测,自那个省政法老大被拿下后,山东政法肃清害群之马的力度愈发的大,武某现在之所以被旧事重提,应该是王领导那边先炸了,牵连而已。

五. 王领导拿了武某的143万,构成敲诈否?答案是很有可能。前段时间,笔者写了山西原警察李银锁被判刑十几年,其中的一项敲诈罪名,就是他女儿的车被混混打砸,后来被李银锁索要了十四万。而法院的认定是,其女儿的车辆损失,没有十四万,所以李银锁的行为属于敲诈。

怎么说,这个界定,是很模糊的。取决于弹性的拉力,而这个拉力在于人。

最后,武某冤枉么?答案是不冤。他只是单纯的不懂法而已。

当然,鉴于当地的司法环境,这也不怪他,也可能他什么都懂,但只是因为得罪了G,担心被打成SH分子,就赶紧花钱息事宁人吧。

但在法治清明的地方,诸君遇到这种事,一定要理性,先看看自己违反了哪条法律条款,然后再斟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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