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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分享]  渣男泰国杀妻只判十年引发议论[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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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预料到,等了一年多的二审判决,竟然会是这个结果。
2019年6月9日,怀孕三个半月的王灵,在泰国乌汶府帕登公园,被丈夫俞东从34米高的悬崖上推下,全身17处骨折,在ICU抢救了8天才活下来,腹中胎儿也没能保住。2020年3月,俞东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近日,泰国二审判决,被告人俞东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并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国人很容易在中国语境下“脑补”此案的走向。根据我国刑法,一起故意杀人案,固然不都是“杀人偿命”的结果,但要是没有特殊情况,对于这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罪行,起刑点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本案的情况看,如果谋杀孕妇属实,以造成被害人重伤、胎儿流产等严重后果论,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尚属可接受范围。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0年,量刑幅度陡然下降至此,的确冲击了人们的朴素正义观。

 
坠崖当天的王灵



从报道情况看,泰国二审判决之所以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因为认定罪名发生变化。之前,丈夫俞东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蓄意杀人”,也就是我国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犯罪。泰国二审定罪是“无预谋杀人”,虽然不等同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一种故意杀人犯罪,但缺少了“蓄意”的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降低,随之带来的,便是具体量刑的直接下降。
目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泰国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蓄意杀人”判决不成立还不知晓,如果确如王灵在社交平台上所说,“案件改判,原因是没有找到绳索、刀具之类的杀人工具”,那么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确定法律依据上,就有过于片面、草率之嫌。此外,在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上,未载明改判的具体原因,也难免给人留出不满和猜测的空间。
从泰国司法制度看,当事人还有通过诉讼伸张正义的空间。根据泰国宪法,全国法院分为初级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三个层级,实行三审终审制。初级法院一审之后,上诉法院负责二审,最高法院有审理上诉法院上诉案件的终审权。本案已经走过了二审,但还没有到盖棺定论的地步,被害人及其律师团队可以上诉至该国最高法院,要求严惩被告人,而这也是泰国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如果是在国内,法院如此判只怕早已是物议沸然,但因为该案在泰国审理,国内舆论纵有不满也有心无力。假若泰国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被告人俞东只是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王灵有没有办法在国内获得正义?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之一,即便泰国法院已经审理过此案,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司法机关依据中国法律管辖中国公民在海外犯罪的权力消失。

 
坠崖当天的王灵



由于俞东在泰国犯罪,要想实现在国内审判有两条路径,首先是引渡。中泰之间是签署了引渡条约,中方也能提出申请,但能否批准引渡,主动权在被引渡方泰国手中。
根据中泰引渡条约第4条,“根据被请求方法律,该方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应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事实上,从近年来发生的类似刑事案件看,也包括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天津男子张凡“普吉岛杀妻骗保”案等,泰方通常做法是自行提起诉讼,并不存在多少“让权”引渡的可能。

 
俞东



引渡这条路走不通,那还可以选择等待俞东在泰国服刑结束回国之后,由国内检察院提起公诉,继续追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中泰引渡协议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国籍,案发地是在泰国,需接受泰国的审判和制裁,可以刑满释放后遣返回中国,再由中国法院再次审判。就本案来说,如果被告人俞东被定罪量刑,明显地有违公平正义,王灵大可以将希望寄托在国内司法机关身上。
王灵案并不是在泰国发生的唯一一起杀妻案,事实上在此前也发生过几起类似事件,如果不法分子利用中泰两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试图逃避更为严格的中国刑法的规范,这本身就不符合正义的标准。人在做,天在看,即便泰国的法律无法为王灵伸张正义,中国的法律也理应为其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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