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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量分享]  辅警代缴罚款,违规的好心[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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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汉中有网友发帖称,自己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勉县交警查处,交警在开具处罚决定书后,竟出示个人二维码收取罚款,未开出罚款收据。
对此,勉县交管大队回应,当事人急于上班请求辅警代其缴纳罚款,用微信转账200元到辅警个人账户。执勤民警当场开具了处罚票据,已将罚款代为缴纳至银行专用账户。

 


事情的反转,让很多网友气愤不已,将之称为“农夫与蛇”的翻版。
按照官方的回应,该网友明明是自己不想跑银行交罚款,请求辅警帮忙代缴。辅警为了方便群众,通融应允,没想到被罚款人反咬一口。
把别人好心当成驴肝肺,还要在上面踩上两脚,陷对方于不义,不知道举报者是何居心。
不可否认,举报执法者的违规行为,是公民的权利。执法民辅警在程序上也确有瑕疵,违背了罚缴分离的基本原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只有三种情况下,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下,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罚款人缴纳罚款有困难,并主动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如果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哪怕被处罚人再三请求,交警也不能现场收缴罚款,否则就构成了行政违法。
从官方通报来看,勉县交管大队亦承认了这一点,称为了严格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将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严格规范执法,同时虚心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执勤执法水平。
罚缴分离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避免行政执法和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产生关联,防止执法腐败。
近年来交通罚款的黑箱操作一直被诟病,公民有所怀疑不稀奇,踊跃监督是好事,但在此事中却变了味。
原因在于,从旁人看来,举报者的怀疑站不住脚,背离了生活的经验。
首先,举报人自己再三请求缴纳在先,在场辅警答应在后,代缴的决定并不是被辅警诱导而为之。
其次,如果辅警真的想徇私舞弊、中饱私囊,为何会开具行政处罚书,又用个人二维码收款,这不是给自己留下收黑钱的证据和硬伤?
在如今的执法环境下,作为一个正常人,谁会为了200元钱,背上贪赃枉法的罪名,葬送掉自己的职业前途呢?

 


公民有监督举报的权利,但举报的内容必须基于合理的怀疑。
就算以上的几点,举报者全都想不到,对“个人二维码”收款难以释怀,总觉得里面有猫腻,也可以用合情合理的方式去释疑,比如去银行查询,看看辅警是不是真的代为缴纳,再下判断不迟。
而不是一上来就捕风捉影、搞网络举报,让帮助自己的辅警蒙受万千网友的质疑和指摘,即便事实得以澄清,也可能因为好心帮忙导致的程序瑕疵而受罚。
也有人认为,交警既然犯了错,就得认,如果他们严格执行罚缴分离,也不会被人抓住痛脚,留下非议的空间。
此说法背后的逻辑并无不妥,但公众之所以对举报人行为感到愤怒,不是出于对执法瑕疵的过度包容,而是因为它伤害了执法者助人的善意和对他人的体恤之心。
对于交警而言,铁面无私地严格执法,不留任何通融的余地,是最容易、最安全、最省事的选择,但他们禁不住被处罚人的请求,冒着风险代收罚款,费力去银行跑一趟,不就是因为能够理解被处罚人的处境,愿意为他们省去一些麻烦吗?
这一灵活便民的举措,固然枉顾了法律的规定,但恰恰体现了执法的温度,而这正是公众所向往和呵护的。
经过此事,相信涉事交警吃一堑长一智,明白按程序办事,罚缴分离,才是对执法人员的最好保护。
在促进地方规范执法方面,这未免不是一件好事。
只是旁人难免觉得讽刺,既替好心的交警不值,也担心此事给执法者蒙上心理阴影,让他们不敢便宜行事,内心趋于冰冷。
但愿网友的热情声援,能够化解举报带来的寒冰,执法方式需要改进,但这份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的温暖,希望能在执法者心中永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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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5-21 22:57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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