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高北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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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同这些“碰瓷公司”不是为了正义,而是为了盈利,做法也有争议。 但是我认为更坏的是侵权的人。 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这是让人非常头疼的。 品牌侵权,实物造假,自不必说。光说网络的知识产权,视频,图片,文字等,随随便便拿来用,假惺惺的加一句“如有侵权,请告知,我们立刻删除”。你随意侵权,还得让版权方找到你,告诉你,你再删除。拿删除之前的侵权怎么算?有赔偿吗? 这种做法,让侵权成为日常,让知识产权拥有者承担维权成本,实在不是一个文明国家应该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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