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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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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转历史]  为何其他帝国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都能兼顾,秦式帝国不能



自战国先秦废封建行郡县以来,被称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便构成了我们这个文明最主要的政治制度,可以说自秦扫六合以来,时至今日,大多数的中国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始终坚定不移的支持中央集权制度,即便是赞同地方在某种程度上自治,也终究会回归到大一统中央集权的政治传统。

但是,没有任何政治传统是一开始就完全确立的。今天在大部分中国人看来理所当然的大一统中央集权制度,其在产生之后,也是经历了漫长的时间,才发展到今天我们所熟知的大一统政治传统。而在这一过程中,尽管郡县制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与深化,却并没有能够彻彻底底的取代封建制。

郡县代封建的历史过程


通常认为作为中央集权制度最主要核心的郡县制,起源于春秋而成行于战国时代。最初是楚国为了管理新征服的地区,通过设置县并任命不得世袭官员为地方官来进行管理。後来晋又在国内置郡。由国君任免地方官,这制度使分散的权力层层集归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导致分裂。

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关于郡制的记载。可见此时的郡县制皆已被秦国所采取,这便是我们所熟知的郡县制的雏形。

不过在该时期,晋,齐,鲁等诸侯国依旧在分封贵族,这些贵族都有自己领地与私军。直至战国时代,随着贵族逐步被作为新兴官僚的士所取代,这种制度逐渐为各强国采用,逐渐减少分封於贵族的地区。最终在秦始皇一统六合之后,终于正式将郡县制作为整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立下来。

在当时曾出现过应否置郡的争论。当时不少大臣,特别是李斯的上司王绾,认为原楚国、燕国、齐国等地的领土都远离秦国,主张实行分封,授各地贵族予世袭的诸侯名份,惟身为廷尉的李斯认为分封制是周朝诸侯混战的根源,他大胆地反驳道,周制订的这个政策已经证明是一个政治灾难。周王室的亲戚一旦取得了他们的土地,立刻互相疏远和进行战争,而天子则无力阻止他们,所以结论是“置诸侯不便”。

他力排众议建议实行郡县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在郡县制底下,共设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当于省长)、尉(相当于防区司令)和监(相当于监察专员)各一。郡下辖县;郡(守)与县(令),由皇帝直接任命。秦代至此成为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县制”的朝代。

 
秦始皇和李斯影响了文明道路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秦没有分土地建诸侯,并任命地方官吏对地方进行直接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秦国就完全不存在封建制。

比如巴蜀地区,虽然自秦并巴蜀之后,巴蜀一直便作为秦国的战略大后方,为秦国一统中原的宏图大业添砖加瓦,但是秦在巴蜀的统治,却并非单纯的郡县制。在设立蜀郡之前,便先后封数位公子为蜀侯来进行治理,在设立蜀郡之后,对于山区的巴蜀部落,秦国大体上都承认的自治地位,并不断的通过与部落酋长之间的盟约,来确保对这些部落的支配。

可以说秦国对巴蜀的统治,实际采取了平原地带的郡县制与山地区域的封建制并行的双重统治结构。一直到秦灭亡,也未能将这些山地部落完全郡县化。而异常讽刺的是,当秦国因为在各地推行郡县制,而在各地激起强烈反弹之时,郡县制最不彻底的巴蜀与岭南地区,却是一片风平浪静的景象。

汉代建立之后,有鉴于秦朝强推郡县制,而在各地激起强烈反弹,最终导致国家败亡的教训,而决定在维持部分地区的郡县制,以作为中央实际控制地区的同时,继续采取了封建制度,不仅在各地建立了大大小小的诸侯国,而且很多功臣家族,也有着自己的领地。

也即是说,西汉初年,依旧采取了郡县封建两立的政治构架。直到汉景帝、汉武帝之后,才通过夺爵,推恩等等方式,来铲除各地的封建势力。但是大体一直到东汉末年,各地的诸侯依旧保留了一部分的权力。此外,在东汉时期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由中央派出的刺史,州牧等官员,在中央权力开始衰弱之时,往往会开始在地化,来分割中央朝廷的权力。

此后,虽然分封出去的诸侯,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但是自东汉所出现的封疆大吏在地化的情况,却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只不过名头由刺史,州牧变为节度使,督抚而已。

但是,这些封疆大吏并不同于过去的封建诸侯,他们与中央之间的权力,以及他们对中央权力的分割,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因为他们代表地方利益,而是因为这样做能够使他们争夺到个人的权力。一旦他们的身份地位发生改变,过去对于地方利益的维护同样可能转为大力推行中央集权。

这里最为典型的人物,就是袁世凯,当他作为地方督抚之时,他可以和李鸿章,张之洞等人一起搞东南互保。但一旦到他老人家当大总统的时候,他又变为中央集权的最积极的推动者。

在这个过程中,并非是他袁项城发生了精神分裂,而是在于他的权力与地方的实际利益之间并没有太多联系,因而很容易随着身份的转变而转变立场。故而,这类封疆大吏代表地方与中央之间进行的权力博弈,通常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并且大体来说,除了一些极其特别的情况之外,大体来说都是从属于中央的。

 
封疆大吏与在地贵族的最大差别
在于前者成为君主后即不再代表地方利益


除了这类封疆大吏为代表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之外,另外还存在一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即秦在巴蜀所推行的双重政治结构,在此后的时代里,尽管有着羁縻制,土司制等各种名号,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无法编户齐民的势力,中央朝廷通常会采取认可其自治的方式,来与其建立一种合作关系。尽管名义上,这些势力依旧从属于中央,但是实际上他们所拥有的自治的权力,甚至是大部分的封疆大吏所不敢想象。

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之下,虽然如同欧陆,日本那样的封建制度并不存在,但是封建残余依旧以以上两种形式,存在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政治框架之内。

尽管历朝历代,中央朝廷总会想尽千方百计,试图彻底的废封建行郡县。但是在一些边缘地区,郡县制的推行并不是很顺利,而中央的权力也并非总是那么强势,能够维持住对核心地区的控制。因此一方面在边缘地区长期存在着封建残余,另一方面则是随着中央权力的增长或衰退,地方与中央之间也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大体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便会开启新一轮的轮回。

朝廷与地方关系的本质


为何在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之下,依旧能够存在地方分权的封建要素呢?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白一点,即尽管中国有着早熟且发达的绝对主义国家理念,但是就现实而言,要完全实现中央集权的郡县制,是就要极其庞大的资源与行政管理成本的,在现代国家体制产生之前,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在中国这样一个领土广袤的地区,来完全实践中央集权的政治理念。

在古代中国,朝廷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持这套中央集权的统治机制,更多取决于其的资源的汲取能力与官僚行政系统的资源消耗能力。在帝国建立初期,其资源汲取能力与官僚行政系统的规模都相对比较小,故而其有着充分的资源去维系这套官僚行政系统,由此来维系对地方的统治,抑制地方分权倾向的发展。

而这个资源汲取能力与官僚行政体系的规模,都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官僚行政体系的逐渐扩大,中央朝廷对于地方的资源汲取,会不断的提升。如顾亭林便提到明末地方所收缴的税赋,在明代末年已经有九成被解送朝廷,地方所留不过一成的现象。

然而很讽刺的是,虽然伴随着中央官僚体系规模的壮大,能够逐渐的提升对于地方的资源汲取。但与此同时,其对资源的损耗也会随着提升。这里其实并非单纯的是官僚个人的腐败问题,伴随着行政官僚体系自身的扩大化与复杂化,其所随之增加的行政成本,要远远高于官僚个人的腐败甚至于皇帝本人的奢靡。

这里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无论这个汲取能力如何强化,且被汲取对象的经济如何发展,其所能够汲取的资源始终是有一定限度的。但是官僚体系规模的扩大极其对资源的损耗,却是没有限度的。而且,总体来说,官僚体系对于资源的汲取与损耗的增长,直到这个体系本身崩坏或是被格式化为止,大体来说是不可逆的。

于是乎,伴随着对资源汲取力的增加与损耗的增加,其对资源的汲取总有一天会超出地方所能够承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就是地方因为受到过度汲取而变得脆弱不可,不仅完全无法抵抗外敌的入侵,甚至觉得外敌比之官府更为可亲;要么就是对这种过度的汲取进行反弹,从而爆发各式各样的叛乱。

在王朝后期,尽管中央朝廷在资源汲取能力上有着极大的提升,但是往往很难应付这种叛乱。

非常讽刺的一点在于,尽管中央朝廷汲取了大量的资源,但似乎经常并未如同欧洲的绝对君主一样,利用这些资源来供养一支足够强大的军队。因而往往不得不通过招募外族或者向地方放权,通过征调地方的军事力量来应付叛乱。

这些临时整合的军事力量,要么不足以应付来自地方的叛乱,要么就是在应付了叛乱之后,不愿意交回由中央赋予的权力,从而与中央之间产生新的矛盾。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最终的结果都是会削弱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力,改变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之间的力量对比。这不仅会使得中央越来越难以抑制地方的独立倾向,通常还会导致王朝本身的倾覆。

 
李克用就是边境阿萨比亚夺权的典型例子


自秦确立中央集权的郡县制之后,尽管中央的权势整体而言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但是其生命周期通常不过两百至三百年之间。尽管各朝各代灭亡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毫无疑问都是中央王朝丧失危机对应能力的体现。而在其灭亡的过程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的变化,往往会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如果我们认为现实利益是理解社会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那么官僚机构规模的扩大与汲取能力的强化,所导致的资源损耗的增加最终使其越过了一个合理的汲取资源的范围,恐怕正是构成中央与地方之间关系乃至实力对比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实质


那么为何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始终会维持一个动态的平衡,即便是中央集权能压制地方分权,却始终无法彻底摧毁地方分权呢?这还要从二者的实质说起。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大概已经熟悉了统一是常态,分裂只是短时期的非常状态这种大一统的历史叙事。熟悉了这种历史叙事的我们,或许很难想象,中央集权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其实更多是后天人为建构的产物。而地方分权,才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的常态。

在近代国家产生之前,大部分文明都很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之内,维持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因而在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都处于地方分权的政治状态。

甚至连最强大的古罗马帝国,实际上也是由诸多的城邦与王国共同构成的一个复合体,各地总督的独立性也是相当大的,所以才会发生多次兵变。而其对手波斯的帝国的情况,其实也相差不远。如中国这样能够建立郡县制,并且拥有强大官僚系统的文明,在世界历史中也是极其罕见的。

何以如此?

因为古代国家,并非是一个从而就有的存在。而是通过战争或是宗教等各种手段,将不同的地理单元联合在一起,而产生的政治体。在这些地理单元被联合到一起之前,他们都是彼此独立的,自成一体的政治实体。除非通过剧烈的征服战争,如罗马毁灭迦太基一样,将其原有的政治体系彻底打碎,将其中的成员全部散沙化之后再编入,否则只能够在某种程度上承认这些政治实体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治性,来将政治实体编入到新的古代国家体系之中。

这种情况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我们的隔壁邻居日本。由于大和朝廷本身没有一支足够强大的军队,难以发动欧亚大陆上那样高烈度的征服战争,所以大和朝廷只能够通过联姻或者宗教手段,将各地的部落,氏族原封不动的编入到自己的体系之中。

尽管大和朝廷会派遣一些地方官吏对这些地方进行官吏,但是当地的部落与氏族,却以新的国造,郡司等等头衔,继续在地方上保留自己的权势。其中甚至不乏出云国造,纪伊国造,阿苏国造这样传承至今的千年名门。

 
日本天皇再怎么能集权
也无法割裂基层氏族


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如果一个古代国家,是经由如日本这样,主要由于自然状态而非战争状态而结成的话,那么中央与地方之前必然会存在一种契约。即地方服从中央的统治,而相应的中央也必然要保护地方的利益。虽然这个契约,并不一定会获得严格遵守,但是其本身却足以构成一个政治传统的核心。比如我们说熟知的封建秩序,便是这类演化路径之下的典型。

那么如果一个古代国家,不是通过这样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通过反复不断的军事征服而形成的,那又会怎么样呢?这首先取决于征服战争的烈度,如果烈度相对较小,小到无法彻底摧毁被征服单元的政治结构的话,那么这些单元依旧能够保留相当大独立性,从而与中央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另外,即便是战争烈度相对较大,但是征服者自身并非一个拥有极度发达的官僚体系的单一政治实体的化,那么征服本身也不足以建立一个长期而稳定的中央集权政治体系。比如法兰克人对高卢的征服,查理曼对日耳曼的征服,阿拉伯人对黎凡特与北非的征服,便是明显的例子。

 
阿拉伯大征服
也没有摧毁被征服地区原本的共同体


唯有在战争烈度足以摧毁被征服政治实体的政治结构,且征服者自身具有一个高度发达的官僚体系的情况下,通过征服才有可能建立一个相对稳定且长期的中央集权机制,并且压制住地方的自立倾向。

而正如同之前所看到的那样,尽管建立中央集权的条件是如此的苛刻,但是一旦建立,其的演化便几乎是不可能逆的,只要资源依旧能够供养其赖以存续的官僚体系,他便会一直存在下去,直到其所能够汲取的资源不再能够供养他而导致崩溃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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