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38樓zhanglang1於2021-09-05 18:00發表的 :
感谢捧场。
1.不管是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把这些概念混淆,不知道你所说的负面报道时就有混淆,请举例。
2.我没有说“谣言”不会造成风险,我说的是“谣言”造成的风险比掩盖真相的风险小。我不是法律专业认识,以 ..
关于“混淆概念”的疑问,你的原意是"因为......种种原因,区分党和国家很难实现,所以给国家护短就是给党护短“,您这不是很明确的将“党”和“国家”的概念通用了吗?根据逻辑学的定义,“混淆概念”指的是“在思维或论辩过程中把两个不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当作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而等同使用因而违反同一律逻辑要求的逻辑错误。”所以您就是在“混淆概念”。根据您主贴里的第一点 ,您要求“粉红”在辩护的时候不能混淆党、国家、政府、人民,但在第二点种,您却在对批评“党”的时候允许“党”“国”不分,请问是为什么呢?
第二点,感谢您澄清您的观点,即“谣言”造成危害比掩盖真相的风险小,那请问您这样的判断是基于什么样的社会理论/分析数据,或者是公认的社会常识作出的?“诽谤罪”的客体是“自然人”,政府、组织等不适用诽谤罪,这点是没错,但是“谣言”中很大的一部分是针对政府/公职人员,并不能因为他们是政府/公职人员就被剥夺了“自然人”的身份,比如之前有一则谣言“国安部副部长董经纬叛逃”,“国安部副部长董经纬“首先是个自然人,自然适用于“诽谤罪”。
第三点,您的原意是:“粉红...并不能理解或者不去理解什么叫部分属实,只要有谣言(不属实}的迹象,就去否定整个信息”,那您不就是要求“粉红”接受“部分不属实”的“真实性”嘛?
您的观点总结就是,“部分属实”总好过“没有属实”,可是这样的观点就是对的吗?请原谅我之前的举例不是很准确,我这里再举一个例子吧。
例子:某A,有一个儿子B,邻居还有个同龄的男孩C,儿子B出生前某A出了一趟差,用了三天时间。
言论一:某A儿子出生前10个月,某A一直在出差,那一两个月根本就没回家。 真实部分:某A出差, 失真部分:某A只出差了三天
言论二:某C根本不是某A的儿子,他们没有血缘关系。 真实部分:全部 隐藏的部分:某B才是某A的儿子,某C是某A邻居家的孩子
您看,虽然这两个言论都含有真实的部分,言论二甚至全都是事实,但是某A的名誉显然会因此而受损。您还觉得“言论一/和言论二的部分真相”是比”没有人知道某A和某B某C关系”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