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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8块钱韭菜判刑6个月,重不重?[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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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条偷割韭菜获刑的新闻刷屏网络。
事情很简单。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受害人唐某的田地盗割韭菜,并出售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还到另一名受害人李某的田地偷摘青豆去卖。灵川法院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决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判决一出,舆论顿时分成两派。一派拍手称快,认为毛某完全是咎由自取。另一派则公开质疑,认为量刑过重,3次偷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这个账算对了吗?
对此,灵川法院的回应是,毛某不仅多次行窃,还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必须严厉处罚。显然,民众纠结的是李某仅仅“8元”的获利金额,而法院的量刑依据却是“多次行窃”的犯罪情节——这也是分歧的关键原因所在。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具体的量刑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对照这两条规定来看,毛某在5、6月份连续盗窃4次,完全符合“多次行窃”的标准,灵川法院对毛某的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

 


无独有偶。前不久重庆也发生过一起全网关注的博士偷菜案。2020年10月期间,男博士刘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某菜市场,5次盗走被害人翁某经营摊位上的蔬菜,总价值46.5元。10月30日,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刘某主动赔偿被害人500元并取得其谅解。考虑到涉案数额较小,刘某本人认罪悔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北碚区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几乎是类似的犯罪情节,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呢?一个重要的差别是,北碚检察院适用了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较之下,后面这则判决更符合常识和法理。毛某虽然“多次行窃”,但总价值也不过就区区“8元”,灵川法院照搬法条,判刑6个月,一方面是犯了机械司法的错,仅仅着眼于法律与事实的表层对应性做出裁判,忽视了特定行为的主客观社会危害性程度,跌入了“严格规则主义”的窠臼;另一方面则是犯了重刑主义的错,忽视了刑法本身遵循的谦抑原则,既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大大有违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理念。
英国法哲学家杰里米·边沁曾经指出:“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毛某多次行窃的行为让人不齿,乃至厌恶,但诉诸司法不等同于动辄施刑。广大司法机关也必须保持克制与隐忍,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千万不要算错3次偷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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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11-26 19:03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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