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四川泸州叙永县男子马万林,将其父种植的26棵香樟树卖给他人,被法院判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马万林称,涉案香樟树在自家屋前房后、自留地旁,且因为多数被松鼠啃坏枯死,为防止安全隐患,他才将枯树砍伐卖掉;且香樟树是其父亲人工栽植,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则认为,即使涉案香樟是人工移栽,也属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
马万林的弟弟马万春在该案一、二审中担任其辩护人。他称,根据两高2020年3月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同时,也有大量指导案例证明,人工种植的香樟树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目前,马万林已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四川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村七社的马万林向上游新闻记者回忆,2016年夏天,眼见自家房前屋后、自留地边种植的香樟树被松鼠啃坏枯死,部分还处于高压线下,有安全隐患,“这些香樟树都是我父亲早年栽种的,父亲想着树烂了死了,就把它们砍了卖了。”
让马万林和家人没想到的是,因为这几棵“烂树子”,给他带来了长达7年多的刑事官司。马万林说,当年他先后找了几个人,对方都觉得树子太烂没法收,后来找到老表谢某林,对方联系到当地一家木器厂,双方议定“好的20块100斤,差的10元100斤,烂的5块100斤。”征得种植人、自己父亲同意后,2016年7月25日,马万林将26棵香樟树,以5000元价格卖给了谢某林。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生效司法文书证实,马万林卖树3天之后,谢某林雇人对26棵香樟树进行砍伐,并于砍伐当日向马万林支付5000元购树款。在谢某林将砍伐树木搬上车时,江门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将人车挡获,并在村干部见证下,对砍伐树木进行了登记清点、量尺。
叙永县林业局出具的林木调查报告显示,被伐樟木(香樟)位于马万林父亲马祖喜住房周边苦竹林中及耕地边。马祖喜介绍,这批香樟树为其于1980—1982年栽植。林业部门测量4棵最大樟树的伐桩,与马祖喜介绍的种植年龄相符,确定为人工种植。
案件随即进入刑事诉讼流程。一年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马万林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谢某林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5日,叙永县法院对该案宣判,认定检方指控事实,并对马万林、谢某林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马万林及谢某林的辩护人均提出,涉案香樟树系人工种植,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叙永县法院认为,虽然该案香樟树系人工栽植,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从相关法律修改等可以看出,“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强,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各自的指导性刊物中指出,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栽培的。”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叙永县法院一审判决中还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包括相关名录中人工培育的植物”为由,认定了人工栽植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也应予以保护的结论。叙永县法院综合认定,马万林等砍伐、售卖的香樟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辩方提出的“香樟树不属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减轻了对两名被告人的处罚。
人工栽种香樟是否属一般树木,林业局法院看法不同。“我们砍伐的都是啃死坏死的香樟树,而且也只是为了排除安全隐患。我们咨询了林业部门,他们也说树木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是不用办理采伐证的。”马万林告诉上游新闻记者。
一审判决下达后,马万林及谢某林均提出上诉。泸州市中院在二审时沿用了叙永县法院一审判决所适用法律规定,同时认为所砍伐的26棵香樟树属于自然环境内生长,即便是人工移栽也未改变自然环境对香樟成长的决定性影响。香樟树无论是野生还是人工培育,均未改变其物种性质,同样具有珍稀性,系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稀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因此,马万林、谢某林认为人工栽植的香樟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马万林、谢某林称涉案树木均为烂死枯死树木,泸州市中院经综合相关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照片,认定该案所砍伐香樟树存活的至少在两根以上。2018年2月,泸州市中院驳回了两人的上诉。
此后,马万林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9年6月,四川省高院复查认为,本案所涉香樟即便系人工移栽,也属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原判定罪证据并无不当”。
马万林的申诉之路,几乎走到了尽头。对于三级法院一直坚持的“人工栽植重点保护树木也属于保护范围”的结论,林业行政部门有不同的看法。2013年12月,国家林业局下发给四川省林业厅“林策发(2013)207号”《关于人工培育的珍贵树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珍贵树木是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目前,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尚未出台。因此除古树名木外,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培育的树木,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这是国家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对于人工培育珍贵树木最为直接的回复。
据悉,马万春在2018年7月也通过书面形式,向泸州市林业局提出了书面查询,咨询了砍伐人工种植香樟树是否涉及非法出售重点保护植物罪的相关问题,“泸州市林业局也是援引国家林业局的“林策发(2013)207号”文件,直接说了可按照一般树木进行采伐利用。法院和林业局,到底谁在林业问题上更专业?”马万春说。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2012年11月,胡某以其公司为申请人,向泸州市纳溪区林业局对龙王坝林地的部分香樟树进行移植。同年12月底,在公司未获批准、未依法取得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采伐该公司承包的龙王坝林地内的香樟树137棵,采用“高压移栽”方式将香樟移植他处。一审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审中,泸州市中院认定,人工种植的香樟不属于重点保护植物,“该案所涉香樟树系人工栽种,并非原生地天然生长,所采伐樟树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原判认定胡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2014年6月,胡某被改判为滥伐林木罪,获有期徒刑一年。
“四年不到的时间,同一家法院就完全相同的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认定,这让人难以理解。”马万春认为,“同案同判”是各级司法机关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举措,自己想不明白。
知情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泸州法院对于人工种植香樟是否属于重点保护植物问题认定的改变,很可能源于四川法院系统的一份内部会议纪要——2014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林业厅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该纪要援引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包括人工培育种植的进行了明确,“对经查证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确为人工培育的,量刑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社会危害程度酌情从轻处罚”。
知情人士表示,这份会议纪要出台于2014年10月底,没有采纳国家林业局的相关明确复函,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就存在争议,“会议纪要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往往成为某一地区法院执法裁判的根据。”
泸州市中院在马万林案件二审中,正是援引了上述会议纪要的具体内容,驳回了马万林方的上诉。
马万林被判刑后的2020年3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2020年3月,两高批复明确“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多位受访专业人士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按照这一司法解释,马万林显然不应被追究任何刑事责任,但关键是:马万林的案件是否应当根据该规定被改判?
马万林的申诉代理律师、四川鼎尺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马万林涉及的26棵人工种植香樟案件,原二审法院办结于2018年2月,复查申诉时法院依法不能直接适用2020年发布的解释改判申诉人无罪,“马万林案件一二审阶段适用的法律解释中,对于人工培育的植物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重点保护植物问题未作明确,对于类似案件国内多地法院、指导案例均作了非罪判决。马万林被判决有罪,完全是因为一份不合法、不合理的会议纪要。”
马万春则认为,即使没有2020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人工种植树木不属于重点保护植物,2020年以前也有大量的司法判决、指导性案例支持2020年司法解释的结论,“我哥哥获罪的关键就是那个会议纪要,但这个会议纪要引用的法条是走私犯罪的解释,用走私法条审理林业刑事案件,不觉得荒唐么?”
胡磊律师认为,泸州市中院2014年的相关判决,除了与2017年的判决“打架”之外,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打架”。
最高法刑事审判庭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1429号指导案例“钟文福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2012年广东韶关男子钟文福、吕文兴将两棵本村人工种植的香樟树采伐售卖给苗圃移植,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再审时,广东省高院认为,在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采伐的涉案香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专家明确撰文指出,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香樟除了属于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外,只有野生的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马万林称,目前,自己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就案件及时查清情况,根据事实作出改判,“我没有入狱一天,改判后可能也没有国家赔偿,但从申诉一开始,我要的就不是赔偿。我家里人都是老实本分人,从来没想过因为砍树而成了罪犯。我追求的是自己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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