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最可怕的就是失去自由。如果是一个人犯罪之后被合法的政府暴力机构褫夺了自由,那除了喟叹就是反思了。
但,一个自由人在路上走着,就被突如其来的面包车给抓走,从此失去了自由,被关在黑暗的屋子里,打骂虐待,稍有不从就是非人的虐待。最后沦为了性奴。那就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了。
大部分女性在遭受到非法的虐待后,基本上都精神失常了。这在多起已被发现的非法囚禁女性案中已经得到了证明。四川省大英县的曹小琴,从1991年被拐卖到2008年被解救,17年间被转手了4次,后来曹小琴精神失常,在窑洞中被非法拘禁了15年之久。
此次轰动全国的被狗链子囚禁的8个孩子的母亲被丰县曹某非法囚禁,如此严重的非法虐待非法囚禁、强奸罪等等最严重的罪行。在丰县宣传部一则轻描淡写的回应,把全国处于恐慌中的大众给敷衍了。回应是这样的:经初步调查核实,网民反映的女子为杨某侠,1998年8月与丰县欢口镇董某民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家人和邻居反映,杨某侠经常无故殴打孩子和老人。经医疗机构诊断,杨某侠患有精神疾病。目前,已对其进行救治,并对其家庭开展进一步救助,确保过上温暖的春节。
被拐卖被非法囚禁的女性,在长期的凌辱和殴打之下,绝大多数都会出现严重的精神问题,在人口买卖的重灾区丰县,当地的民众和媒体从业者不会不知道,当地政府人员应该不会不知道,还能发出如此荒唐经不住推敲的一则公告。可见在当地,人口贩卖的产业链已经从源头到最终的结局都有完整的黑暗的链接,从女性的被强行掠走,到囚禁,到买卖,到殴打至屈服,然后到身份的被洗白,拿到合法的结婚证。这个过程中没有基层公权力的参与,是完成不了的。
这个被犯罪嫌疑人董某取名为杨某侠的女子,她有自己的名字,但是在黑暗的地狱般的人口链条中,她的名字被抹去了,她成了性奴,成了生孩子的工具,被敲掉了牙齿,被剪短了舌头。
我们的基层政府不仅不来解救处在地狱之中的被囚禁的女性,还要强行为犯罪分子董某洗白。这可能是整个事件最为吊诡和黑暗之处。
这是在恐怖电影中都很少出现的桥段,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就屡屡出现。并且在很多地方,已经形成了产业链。非法囚禁女性,使其成为性奴,成为发泄兽欲和传宗接代的工具。
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但是还是有很多犯罪分子为了金钱铤而走险。据网络上苏北地区的群众发言,在苏北丰县以及沛县等地,人口买卖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丰县每个村几乎都有好几十个买卖来的媳妇。为什么会形成一个人口买卖的罪恶产业链,这是何等可怕的地狱般的存在。
秦朝就有了针对拐卖人口的法律,一旦发现拐卖人口,不管你是主犯、从犯,一律判处死刑。在汉代初期的法律中,贩卖人口将被处以磔刑,是一种分裂肢体的酷刑。
汉武帝时期时,不仅卖家要受刑,买家也一样要受罚。根据当时的法律,购买他人诱拐而来的人,卖家全家都要处以黥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除此之外,其全家都要去服苦役。
相国萧何依照秦法做《九章律》,也称《汉律九章》,含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前六篇大体同于秦律,源于李悝《法经》,后三篇为新增。《九章律》原文已失传。
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磔刑”(处死并支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唐宋时期,到了唐朝时,因为社会空前繁荣,很多国家的人员都到唐朝参观拜访。所以也间接的给了人贩子发展的机会,他们将贩卖人口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这些专门的人贩子也被称为“人牙子”或者“牙婆”。当时甚至还有许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贩卖过来,当地人称呼他们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如此猖獗,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他们。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从这里可以看出,唐朝对于拐卖人口的刑罚也开始逐渐完善。惩罚进一步细化了下来,贩卖儿童被列为重罪。但对于人贩子的惩戒还要参考被拐卖儿童的经历及被拐儿童的用途。唐朝的法律规定,如果贩卖儿童,为人奴婢者,将判其流放3000里,如果贩卖童工,则判处绞刑、缢死。对于贩卖自己的孩子,判蹲大狱三年,而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人贩子会判处死刑。
宋朝基本沿用了唐朝的法律,而到了元朝,更是直接将拐卖儿童的罪行一律定为死罪,不会考虑被拐儿童遭遇。
元朝时期:到元朝时,因为疆域空前辽阔,中国又出现了人口交流的顶峰。当时元朝的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因此到高丽贩卖人口成了人贩子的最愿意做的买卖。元朝政府为了遏制这种陋习,做出以下规定:“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也就是说,一旦拐卖人口被发现就是死罪。
明朝时期。明律中记载:“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2000里安置,为从者斩”。就是致受害者死亡的要受凌迟处死,财产要赔偿给死者。人贩子家属无论是否知情,一律流放2000里外。而这里的流放是永久性质的。也就是说,如果你拐卖人口,不但你一家人要被流放,你的子子孙孙也永远不能返回,世世代代都要被发配边疆。这一招可以说比单纯的死刑更加可怕。
到清朝时,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其中一个作恶多端的人贩子,因为残害女童,修炼邪功,被嘉庆皇帝下令凌迟处死。
清代的人口贩卖非常严重,贩卖人口是暴利行业,古今一样。以川贩为例,最初的劫掠贩卖人口得利四五两银子,到转手获利十余两,到最终由川贩将人口贩入四川可获利二十余两。层层转手,均可获利倍至。贩卖人口如此有利可图,而贵州区域又多为贫穷落后之地,自然为当地不法棍徒从事劫掠贩卖人口提供了“资源”。而作为管理部门的土司官府勾结沆瀣,官吏兵丁渔利其中,又成为贩卖成功的“保障”和重要的前提条件。正因如此,川贩行为越来月猖獗。更重要的是,川贩的行为对于“改土归流”造成了阻碍。因为对于川贩来讲,“改土归流”的结果会堵塞原来土司管理或是管理无序的种种漏洞,而清政府的有效社会管理会加强,从事利润巨大的“人口买卖”会难以继续,不好做了。所以川贩对于“改土归流”是持抵制态度,以至于为土司们出谋划策,甚至有与政府直接对抗的可能,雍正四年(1726年),云南巡抚鄂尔泰开始在黔东南等地区“改土归流”时,对于川贩的危害认识的一清二楚。于是采取军事行动成为必然。鄂尔泰在贵州整饬川贩的行动先后持续了数年,而且分别在雍正四年(1726年)和雍正七年(1729年)采取了集中打击的行动。在前一次打击中,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川贩,鄂尔泰采取了假道灭虢策略,因为当时主要是对贵州长寨地区的反抗清政府暴力行动的仲苗进行镇压,所以就以此作借口抓捕川贩,利用被抓捕的当地人众丰富抓捕川贩的线索。这次行动中,清军共擒获要犯阿捞、阿捣、杨世臣、王有余等12名,查明未被擒获的川贩47人。经审问,这些川贩的特点是:第一,大部分有亲属或同乡关系,构成贩卖人口的团伙,常年从事贩卖人口的罪恶活动,相当一部分川贩属于“积年川贩”。第二,部分川贩原有谋生手艺,在生意上与当地人关系密切,却见利忘义,干起贩卖人口的罪恶勾当,甚至有的已近耄耋之年,仍然助纣为虐。
而清朝的人贩子较为猖獗。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儿子富大集,结了陈大、俞九零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5月5日,就一起架着小船到很远的地方去拐骗孩子,然后带到一个地方杀掉祭祀,祭祀完又吃掉,还将孩子的遗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包治百病。
乾隆十年时,他们又拐了一个九岁的幼女,把女孩儿的脚残忍的割掉,吧女孩的眼睛弄瞎,让女孩到各种地方去乞讨。富氏犯罪集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诱拐杀害了数不清的幼童。他们还根据孩子的长相和聪明程度来决定处理的方法,长得漂亮的就卖到远方去,长得难看又不聪明的就杀掉吃掉,还把他们的骨锻炼成药丸。最难以置信的是这群人,他以行医算命为名,把用孩子做成的药丸卖出去,以这个方式,他们获利甚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最后,这个犯罪集团终于被官府拿下,在浙江受审。这个案件采取的是公开审理,老百姓可以在堂下旁听。首先审讯犯罪集团富子文的儿子傅大时,百姓就一阵轰动,后来直接一群人冲上去把富大推倒。一顿暴揍,等人群被驱赶开来时,早已被打成了一团肉泥儿,富子文被当场吓死。其余的从犯一律斩立决。
在民国期间,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战乱,很多家庭流离失所,拐卖、贩卖人口现象题愈加严重,受害者大都是年轻的妇女和儿童,还有一些农村的青壮年被卖到外地做劳力。
上海滩是当时最大的人口贩卖市场,很多地方的妇女儿童被源源不断地贩卖到上海,再经上海滩转卖到各地,甚至被卖到香港和国外。当时人贩结队成群,爪牙四布……二三乡里小儿直不啻釜中鱼俎上肉,而另一方面警察有所不及知,侦查有所不及备。
1917年的《申报》也曾发文感叹:“民初上海拐略之风日炽,青年妇女及男女幼孩被害者不知凡几。而一般以此为营业之匪徒不下千余人。声气灵通每用种种诈骗手段将妇孺拐运出口,妇女则带至东三省弩入娟寮,男孩则带往闽粤各省卖作奴隶,被害之家妻离子散,靡不肝肠痛裂。”
人口贩卖不仅规模宏大,而且分工细致,都有各层各级的组织。由于人口贩卖成风,农村的光棍均可出钱买妻,也有的贫困人家卖妻、卖子女。在长安以西的地区,各县还设有“人市”,每日一集,买卖人口与一般商品无异,妇女价值以姿色不同而有高低,大约在一二元至十数元不等。妇女被购买后,转运出境后,每人则可卖一二百金。面对日益猖獗的人口贩卖、拐卖问题,民国政府虽然屡屡训令打击,但总不见起效。于是,民间一些组织成为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此次洪水为灾,幅员甚广,灾民扶老携幼来沪避难者,数以万计,无知牟利奸徒,乘机收买难民子女,贩卖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闻。本会以保障儿童权利,谋求儿童幸福为宗旨,深恐无告灾童,被拐匪骗卖,沦入地狱,乃广为宣传,俾同情人士通风报信,以便调查,并在轮船码头与火车站,严密访查,遇有形迹可疑者,严为盘诘,得有证据,即送请法庭讯办。本会现据人报告,业已会同探捕,破获拐匪者数起,送请法院彻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贩卖儿童情事者,速来博物院路廿号本会所报告,本会必能彻底根究,如有必要时,并当为报告人严守秘密云。”
尽管如此,民国时期的人口贩卖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有些政府官员甚至明里暗里勾结贩卖机构,从人贩子手里牟取暴利。
文章来源: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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